团伙借招保姆之名骗整容“套路贷” 还骗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2019-09-24 12:31

 该团伙诱骗应聘者签订虚假劳务服务合同,并要求部分被害人注明自愿与雇主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到指定地点后,他们分工合作,有负责面试接待的,有假扮雇主的,还有负责望风、收取中介服务费、美容整形费等。

网上发布高薪招聘住家保姆等虚假招聘信息,并扮演不同角色骗应聘者签合同,要求部分被害人注明自愿与雇主发生性关系,还让被害人去做美容整形,暗中与医院分成美容费,北京一恶势力团伙6名成员获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姚士磊等6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二审判决
 
【分工合作的假招聘】
 
有人假扮雇主 有人望风 有人收美容整形费
 
2018年3月,北京警方以涉嫌诈骗罪,将姚士磊、寇强等6人抓获。他们当中4个人是90后,年龄最小者刚满20岁,仅有1人为大学文化程度。
 
据北京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间,姚吉祥(不在案)纠集被告人姚士磊、寇强等人,利用一家商贸公司和一家劳务公司等名义,在58同城等网站上发布高薪招聘住家保姆、总经理助理等虚假招聘信息。
 
该团伙诱骗应聘者签订虚假劳务服务合同,并要求部分被害人注明自愿与雇主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到指定地点后,他们分工合作,有负责面试接待的,有假扮雇主的,还有负责望风、收取中介服务费、美容整形费等。
 
法院认定,该团伙此后以威胁、欺骗、拖延等方式,使被害人无法履行劳务合同,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8万余元,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6人被判诈骗罪】
 
一审判决后5人上诉 有3人自称非恶势力团伙成员
 
法院认为,姚士磊、寇强等6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6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法院在判决中详细列明了该6人在犯罪时的分工。其中,姚士磊、寇强在犯罪团伙中担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面试、处理纠纷等。另外,姚士磊还负责贷款业务,寇强还负责财务工作。
 
黄勇在犯罪团伙中主要负责假冒雇主,使被害人解除合同,是诈骗犯罪行为的关键;许海峰在犯罪团伙中主要负责望风;兰花、赵起越担任经理助理职务,负责打电话约面试、收钱、带去整容等。
 
最终,丰台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姚士磊等6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不等。
 
宣判后,该团伙中5人提出上诉。其中,寇强、许海峰、兰花3人上诉称,其不是恶势力团伙成员。
 
对此,二审法院在判决中专门进行了论述,认定寇强、许海峰、兰花均系恶势力诈骗团伙成员。
 
【二审详解】
 
1、是否为恶势力诈骗团伙成员?
 
法院查明,姚吉祥纠集多人,以求职女性为主要犯罪对象,利用网络以介绍高端住家保姆等为诱饵,实施数十起诈骗犯罪。
 
二审法院认定,该团伙层级分明,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犯罪过程中还存在“套路贷”,要求被害人整容,骗取被害人与团伙成员发生性关系,威胁被害人提供特殊的性服务等恶劣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姚吉祥等人以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行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本案系恶势力团伙犯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寇强、许海峰、兰花对本案诈骗手段明确知晓,仍参与其中,均应认定为恶势力诈骗团伙成员。
 
2、整容费为何计入诈骗数额?
 
据判决书记载,被告人兰花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整容系被害人自愿申请,整容费不应计入兰花的诈骗数额。
 
二审法院认为,整容费也应计入诈骗数额。被害人整容是应诈骗团伙的要求,受到诈骗团伙提供高薪住家保姆岗位的诱骗。被害人支付高额整容费后,诈骗团伙与整容机构按比例分成。
 
二审法院认定,整容费并非被害人自主、自愿、主动支出,既是团伙诈骗所得,又是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应计入兰花等人的诈骗数额。
 
姚士磊在上诉理由中对诈骗数额提出异议,认为他仅参与实施了部分诈骗犯罪,不应对全案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了6人的上诉请求
 
对此,二审认为,姚士磊等人基于共同的诈骗故意结成紧密的诈骗团伙,分别扮演劳务中介、雇主、雇主私人助理等角色,共同营造正规劳务公司的虚假氛围,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并在各自具体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通过微信群等形式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均应对团伙的诈骗数额承担责任,而不应按照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或办公地的标准,来认定各自的犯罪数额。
 
最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姚士磊等6人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