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一男子两次申请与病妻离婚,法院调解不成驳回起诉)
新京报讯 浙江岱山县一男子,因其结婚7年的妻子突然被查出患有宫颈癌,先后两次起诉离婚,经调解无效后,被岱山县法院驳回。今日(10月18日),新京报记者从岱山县法院获知,男子欲通过离婚方式摆脱夫妻义务,并拒绝在离婚后为妻子提供一定医药费补偿,不符《婚姻法》规定,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这名男子两次向该院递交离婚申请,均被驳回。
担心受拖累,男子两次申请离婚被驳回
浙江岱山男子李想(化名),今年30岁,2012年与妻子刘然(化名)相识,并于2014年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和谐。2017年5月。刘然被查出患有宫颈癌,需进行放疗和中医调养,整个治疗过程可能相当漫长并需要花费大量治疗费用。
岱山县法院提供的文书显示,李想面对高额的医疗费用,内心逐渐发生变化,觉得妻子拖累了自己,开始对妻子的病情置之不理,后来更是经常借故与妻子发生争吵,直至2017年7月开始分居。
2018年3月,李想向岱山县法院提出离婚申请,被岱山县法院驳回。今年10月,李想再次以同样的理由提出离婚申请,再次被法院驳回。
法院认为,李想两次起诉,要求与刘然离婚,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摆脱夫妻义务。岱山县法院多次对该案进行调解,并提出在理解李想顾虑的情形下,希望李想能在离婚后,对妻子将会发生的医疗费用,作出一定的资助和补偿。但这一要求遭到了李想的拒绝。
最终,法院再次判决驳回李想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扶持,履行互相扶养义务。
岱山县法院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李想离婚的条件与目的既不符合《婚姻法》相关规定,更背离了夫妻和睦、互帮互助的家庭美德,“对这种自私自利观念的行为,法院坚决不许。”
律师说法:配偶拒绝扶养,情节严重或构成遗弃罪
今日(10月18日)下午,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许浩进一步指出,根据此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必须主动承担起扶助供养的责任。
许浩指出,如果婚姻一方有扶养能力,却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配偶履行扶养义务。此外,我国《婚姻法》还严禁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支招:离婚后确有困难可寻求民政部门救助
许浩告诉新京报记者,《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针对该条款,许浩分析说,经济帮助不以困难一方无过错为条件。生活困难,是指其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夫妻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可以认定为生活困难。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所有权。
许浩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另一方给予的帮助,仍然无法解决其生活困难问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对于因患病造成实际用于日常基本生活消费支出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家庭,民政部门是可以进行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