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记者从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获悉,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联合下发《中小学校落实〈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工作细则》(简称《细则》),提出在中小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学校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及法律顾问制度
《细则》要求,中小学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学校主要负责人任委员会主任。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在预防校园欺凌中的职责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制定防治欺凌计划、组织学校师生开展反欺凌教育培训和专题活动等。
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在应对和处置欺凌事件中的职责包括对学生欺凌事件进行认定、根据相关要求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置等。
此外,《细则》还提出,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及法律顾问制度,明确其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
将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纳入教职工培训
根据《细则》,教职工应平等对待学生,不得因学生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学习成绩、行为习惯等因素对学生差别对待。
另外,班主任应当通过开展各种班级活动、教室空间布置和社会实践活动,带领学生创建平等、友善、团结的班集体,形成互助友爱的班风。制定反校园欺凌的班规,开展反欺凌的班级活动。班干部的选举应当公平、公正、公开,班干部不得利用班干部权力欺凌其他同学。
《细则》强调,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方面的培训,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