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多年前,企业老板张某有了婚外情,生了一个女儿。几年后女儿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等 118 万元。由于近年来企业经济效益不好,张某表示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现代快报记者从常州市钟楼区法院获悉,最终双方协商一致,张某支付之前的 10 万余元抚养费,今后按月付 2000 元。
今年 60 多岁的张某是常州一家企业的老板,有家室。10 多年前,企业发展得还不错的张某,和女子吴某相识,吴某是一名 70 后。相识后不久,两人发生亲密关系。2013 年下半年,吴某生下女儿小张。经司法鉴定,小张和张某存在亲子关系。
2018 年,小张向钟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一次性支付其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合计 118 万元。小张母亲给出的理由是,她曾经与张某签订协议,一次性支付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合计 118 万元。现在张某年纪较大,而且身体有病,害怕张某有变故后,孩子以后的生活没有保障,所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据了解,张某与小张母亲并没有结婚,他另有配偶,且生育有一女已经成年。法院找到张某的妻子,她表示,知道张某有这个非婚生女儿,也同意支付抚养费,但是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可以按月支付。
张某虽然是企业老板,但是近年来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他表示,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要求按月支付抚养费。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小张作为张某的非婚生女儿,有权要求他负担抚养费用,抚养费用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虽然小张的母亲与张某有过约定,一次性支付小张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合计 118 万元。但是张某目前并无此履行能力,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以及张某的实际履行能力,故生活费的支付按照目前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每月支付 1500 元为宜。
2019 年上半年,钟楼区法院一审后判决,张某向小张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合计 102120 元。自 2019 年 4 月起张某每月支付原告小张生活费 1500 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承担一半。
判决后,小张不服向常州市中院上诉。上诉期间,双方协商一致,张某自 2019 年 4 月起按照每月 2000 元的标准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承担。其他内容维持不变。(文中当事人为化姓)